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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規范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是指黨的關系隸屬于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置的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總支、黨支部),不包括各單位機關黨委。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活動。
第三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和機關工作實際,按年度編制計劃,實行審批備案管理。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按年度編制黨建活動計劃(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單位機關黨委審核。
第五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編制黨建活動計劃,應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并經基層黨的委員會或支部(總支)委員會討論。
第六條 各單位機關黨委匯總并審核所屬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活動計劃,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部委(黨組、黨委)批準。
各單位機關黨委要嚴格控制到常駐地以外開展的黨建活動規模、時間和數量。
第七條 各單位基層黨組織根據黨建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應當報單位機關黨委和財務部門批準。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黨組織隸屬關系,將黨建活動計劃分別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于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講課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十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伙食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費不超過40元;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三)講課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
(四)租車費,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不超過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不超過10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以適當增加。
(五)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六)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準后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組織
第十一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十二條 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第十三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五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六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需經單位機關黨委審核后履行報銷程序。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報銷。
第十八條 黨建活動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黨建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由各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黨建活動經費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黨建活動開展情況(包括活動形式、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按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別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黨建活動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黨建活動是否報單位機關黨委批準;
(三)黨建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黨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